一、学时:共五个学时

二、主要内容

第一学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知识

第二学时: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览

第三学时: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赏析(一)

第四学时: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赏析(二)

第五学时: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附加链接内容:湘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表格、视频

三、课程形式设计

1.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

2.每个课时均附讲座

 
  第一学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知识  
 

一、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

关于非物质文化相关用语主要有:

"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归属

关于"非遗",往往侧重于个别少数民族的、特别是濒临消亡的人口基数小的民族文化的抢救,这当然是"非遗"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能不能突破个别民族、局部区域、特定时间、某个行业的"非遗",在中华民族的宏大叙事中,去发掘对56个民族的大家庭成员有普遍影响,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普遍覆盖,不分男女、贫富、行业、信仰等差别在全社会广泛适应的"非遗"呢?

"非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突出的是非物质的属性,更多的是强调不依赖于物质形态而存在的品质。但在物欲横流、精神空间被严重挤压的当今社会,"非遗"同样不可避免地在申报过程中被不同程度地物化。如何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化包装的态势、突破物质形态的藩篱和局限、保持"非遗"的非物质特征,是尊重本民族祖先留下的遗产的必要态度。

"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

"非遗",都有着浓厚的文以化人的礼乐作用,大部分是先辈在劳动、生活中产生的对忧乐、生死、婚配、祖先、自然、天地的敬畏与态度的表达,是满足人的自然需求、社会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活态文化。其实用性,也表现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但现实保护中,我们对遗产的文化品质在不断消解,功利性目的越来越突出,甚至"非遗"的留存、申报乃至保护,都有着强烈的利益驱动,不仅是个人的需要,还有当地政府的助推,使得申遗工作变成了本地的广告、旅游的宣传、增值的途径。更有甚者,"非遗"的申报就是一个异化的过程、商品化的过程、去神圣化的过程、从文化常态中剥离的过程。没有经济利益的冲动,有多少人会从文化本位上关注"非遗"?

"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渊源

"非遗"是先辈通过日常生活的运用而留存到今天的文化财富。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生成又不断发展流变至今,虽然随着族群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但对遗产的文化认同感和历史感是始终不变的。今天的"非遗",如何保留遗迹的自然状态和真实性而减少人造的成分,如何继续保持日常性而减少节庆性,如何增强实用性而减少表演性,如何体现民间性而减少官方性,这才是还原前人的遗产对今天后人的作用,失却了这种作用,遗产就成了包袱。特别是今天看到的"非遗",大部分是农耕时代形成并在相对封闭落后的地方保存下来,能否在现代化的大潮中继续发挥作用、如何避免被现代性同化而发挥作用,是有资格继承遗产的孝子贤孙必须考虑的问题。

"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

"保护"一词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脆弱性。任何事物都有产生、成长、延续、消亡的过程,"非遗"的未来,同样在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中。"非遗"自身如果没有足够的生命力继续发展下去,我们今天的保护就成了对"非遗"的临终关怀。当一个"非遗"不能让后人自觉传承而需外力被动留存时,我们不能不考虑其维持的时间有多久?当一个"非遗"要靠项目申报的方式来保护而自身难以维系时,我们不能不想到有多少没有被列入申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们没有关注到的偏远村落苟延残喘直到停止呼吸并随着岁月渐渐流失?现代化的冲击,商品化的影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原有存在土壤和社会环境,也就慢慢走向消亡。当一个文化项目被装进保护的温室里,供后人从外部考察、观看、品味的时候,也许已经是一种凭吊了!

"名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认同

我们基于西方的学术理念、按照西方文化分类方式和程序进行申报,也因为符合西方的价值评判标准而被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这个过程中,"非遗"本身可能被肢解,系统的整体性可能被碎片化,活态性演变成标本化而走失了"非遗"原来的模样。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要保护,不是因为好看,而是因为有用!如果"非遗"是中看不中用的东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跟古董和艺术品收藏没有什么区别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今天,非物质的无形的遗产更加重要,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难以言传的意义、情感和特有的思维方式、审美习惯,蕴藏着传统文化的最深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

"口头传统"——口头文本以及与之相关的表达文化和口头艺术

"口头传统"或称"口头传说",是一个民族世代传承的史诗、歌谣、说唱文学、神话、传说、民间故事等口头文本以及与之相关的表达文化和口头艺术,它不仅是民族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面临着更严峻的形势,尤其是随着世界经济、文化全球化趋势的加剧,文化标准化、战争、旅游业、工业化、大众传媒、移民和环境恶化等使世界各个民族的本土文化传统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许多古老的口头文化传统和优美的口头文学迅速消亡。有鉴于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议和推动下,世界各国日益把本民族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纳入议事日程。

"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和样式


博逊地区的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

"文化空间"或称"文化场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被用来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形态和样式。其定义为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文化空间就是能够在一种时空中承载和凝聚与之休戚与共的文化元素,并化为日常式的有亲近感的行为习惯。

文化空间的本原意义指一个具有文化意义或性质的物理空间、场所、地点。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也是一个非常明了的概念,即指文化遗址、文化群落、宫殿教堂庙宇等文化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其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加以特别运用,赋予其特殊的文化指定。在这一关于"文化空间"的定义中,特别指出"文化空间"的概念是指的"人类学"的概念。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和传统的"文化空间"概念的区别,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区别是相类的。所以,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就必然包括了一些截然不同的内容,比如,它既有一定的物化的形式(地点、建筑、场所、实物、器物等),也有人类的周期性的行为、聚会、演示,而且这种时令性、周期性、季节性、时间性的文化搬演和重复反复,才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或文化形式。也就是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人类学意义的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反之,如果物是人非,那就只能是"物质"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遗址了。

由此可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形式与形态。它确定的是一种时空结合体,其中的内容丰富,可以集某一地区传统文化之大成。

文化空间首先应有场所,可能是一座岛屿、一片村镇、一块城市区域、一个自然地带。而重要的是,场所中必须有人的活动。人的文化行为与"场所"契合于一体,所谓文化空间才真正具有意义。

"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范围

1.内容与范围

a、口头传统和表述;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f、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2.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本的区别

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非物质性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性,是它与物质文化遗产质的区别之所在。由于它的非物质性,可称为无形遗产,这是它存在的基本特征之一。 它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后者是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无论是不可移动的,还是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和文化财产,都是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建造、创造、制作的,离开了物质材料,它们也就不复存在。由于其所具有的物质性,它们又是以一定的形态 ( 形制、形式 ) 存在于一定环境之中。也就是说,它们都是有形的,其形状多种多样,造型千姿百态,这是由于人们建造、制作、生产的用途、目的与当时所具有的物质材料和文化、科技水平不同所决定的。我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从公约规定的任何一类来看,都是极其丰富的。例如,我国 56 个民族有 82 种语言;表演艺术中的戏曲艺术,据 1959 年统计,各民族各地区的戏曲剧种共约 360 余种;民间艺术丰富多彩,其中剪纸在甘肃陇东、陕北、晋南、河北蔚县等地有广泛分布;中国是礼仪之邦,各种礼仪繁多,—年四季有节庆,各民族有自己的节日;中国是信奉多神的国度,仪民间诸神,据不完全统计,主要神祗有 200 多种,等等。 上述我国种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均没有物质载体,没有物质形态,不是以—定的物质形态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它们存在于人们口头传说和表述中,存在于不同的艺术表演之中,存在于各种民俗、节庆、礼仪之中,存在于传统工艺技能操作实践之中等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完全不同,前者是非物质的、无形的。这是它的质的确定性,是我们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六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我国文化遗产日简介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至此,我国已经有了"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标志"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歌曲",对于增强全体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将会起到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蒙古族长调民歌

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使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全国"文化遗产日"并没有像人们预想的那样,选在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而是确定在没有任何特殊意义的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这样做旨在使这个"文化遗产日"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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