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  
 

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民族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高低,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具体而言,民族平等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各民族地位上一律平等。(2)各民族在一切社会领域完全平等地享有权利。这就意味着要禁止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彻底消除对少数民族的任何压迫和歧视行为,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3)帮助一切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对弱小民族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给予特殊照顾。要采取措施,尽最大的努力,来帮助相对后进的民族实现平等权利。真诚地、无私地和长期地帮助原来受压迫的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帮助他们赶上先进民族的发展水平,消灭因历史等原因造成的民族之间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进步繁荣。(4)各民族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各民族在充分行使平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义务。 民族团结,是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我们的民族团结,既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括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建国初期,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实现和维护了各民族大团结。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从根本上保证了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和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为了尽快消除历史上形成的民族隔阂,中央人民政府先后派出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内蒙古4个访问团,中央和地方派出大批民族工作队、民族贸易队、医疗卫生队等,到民族地区慰问,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为少数民族做好事,解决他们生活上的困难,受到各族人民的欢迎。中央人民政府还组织了由边疆少数民族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参观团、国庆观礼团,参加国庆活动,到内地参观,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爱国意识,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情。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专门发出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有效地消除了民族歧视的痕迹,促进了民族团结。1956年至1964年,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和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了对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状况的大调查,促进了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1952年和1956年,党和国家两次大规模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2009年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高规格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在全国范围内深入进行民族政策教育,及时纠正民族团结工作上的偏差,使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受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教育。十六大以来,民族团结教育纳入了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2008年4月,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8月,中央决定在全国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宣传活动,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意见。国家特别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要求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2008年,国家颁布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9年,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全国小学阶段考查和中考、高考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试范畴。2010年7月,中宣部、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有力推动了创建活动在全社会的广泛开展。

国家还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1982年,国家民委倡议开展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到1988年,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2005年,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被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法定活动,这在世界上独一无二。从1988年到2014年,国务院先后召开了6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7977个(模范集体3891个、模范个人4086名),在全社会影响广泛。各省区市以及许多自治州、自治县和少数民族散居的地市县也采取"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表彰大会等形式,相继开展了一系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每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将每年9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将每年7月定为"民族团结月",表彰奖励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我国,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前提下,在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由该地区人口较多的一个或几个民族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截至目前,中国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两个显著的特色:一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是与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和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

三、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1949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西北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毛泽东文集》,第六卷,20页,人民出版社,1999。)这一著名论断,成为新中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

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人民群众,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通晓本民族的语言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了解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实践证明,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对于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状况看作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我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主要有:一是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要"特殊点、优待点"(布赫等著:《毛泽东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贡献》,95页,民族出版社,1993)。1950年11月,政务院在批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提出:对各民族学院、各民族干部学校和各民族干部训练班的学生,均按供给制待遇对待;对投考高等学校和一般中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录取成绩标准上给予适当照顾。

二是自治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1982年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了重申宪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进一步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三是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大体相适应。1957年8月,周恩来同志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关于干部方面的民族化,就是民族干部应当有一定的比例。在汉族人多的地方,容易忽视少数民族干部的一定比例。即使少数民族人口少,也必须照顾这一点。"(《周恩来选集》,下卷,269页,人民出版社,1984。)1981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批转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中进一步提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方面,要"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的比例大体相当。"(《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32,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四是对没有或者很少有城市人口的少数民族,要专门从农村人口中培养选拔干部。1979年4月,中共中央在批转乌兰夫同志《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有些少数民族城市人口很少,如苗、瑶、黎、佤等民族,甚至没有城市人口,脱产干部也非常少,要专门拨给从农村选拔脱产干部的指标,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总指标内,不然他们本民族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就很难成长起来。

五是重视培养杂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中指出:根据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有关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对人口较少的民族,也应给以适当照顾。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市辖区、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以及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特别要注意选配少数民族干部参加领导班子。

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实际情况,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举办干部训练班和干部学校。1937年,延安中央党校开办了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1939年又开办了回族干部训练班。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也开办了藏族干部训练班。1946年,我们党先后在张家口、赤峰等地创办军政干部学校,在吉林延边创办延吉民主学院和图们市人民政治学校。1949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对西北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强调: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当地党委都应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或干部训练学校。根据这个指示,当年青海省在西宁创办了少数民族青年干部训练班,其他各地也陆续创办了少数民族干部学校、训练班。

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帮助成长。采取"压担子"的办法,在政治上给少数民族干部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专业技术工作中给他们一定的攻关项目和研究课题,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逐步锻炼成长。采取"带徒弟"的办法,在有关部门中适当增加副职,或与机关、学校和厂矿企业挂钩,让少数民族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工作和劳动,使他们掌握先进的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采取"走出去"的办法,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内地发达地区和大的厂矿企业参观,开阔眼界,提高素质。以汉族为主的大批内地干部和各类技术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后,在传、帮、带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是创办民族院校加以培养。1941年9月,我们党在延安创办了民族学院。1951年6月,在北京创建了中央民族学院,1993年11月更名为中央民族大学。另外,还在西北、西南、中南以及云南、贵州、广西、青海、广东、西藏先后创建了民族学院。改革开放以后,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大连民族学院、湖北民族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相继建立,有些民族学院还先后改扩建为民族大学。2003年9月,中央民族干部学院成立。作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重要基地,民族院校充分地发挥了作用。

四是在普通高校创办民族班,包括一般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1951年,贵阳师范学院开办了首届民族班。1952年,中央团校开办了首届民族班。以后,全国重点大学和一般大专院校,以及政法学院、艺术院校、医学院校等也相继举办了民族班。中央党校办有西藏民族干部班和新疆民族干部班。2002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强调要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适当扩大招生规模。2015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要"适度扩大高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规模以及东中部高校招收内地西藏新疆班高中毕业生规模。"

五是挂职锻炼。从1990年开始,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每年从民族地区选派德才兼备、政治文化素质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进行为期半年的挂职锻炼,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2000年,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制定实施了《2000—2009年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工作规划》,每年选派400~500名干部挂职锻炼。通过10多年的努力,为西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5000多名综合能力较强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科技、经济管理人才。

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宪法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帮助、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条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义务。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有计划地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重点工程,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结构,发展多种产业,提高综合经济实力。特别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新的活力。

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还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有40多个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l%;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中,有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4个自治县(旗)在西部,占西部地区总面积的86.4%。云南、贵州、青海三个多民族省也在西部;湖南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及吉林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虽不在西部,但也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待遇。因此,西部大开发就是民族地区大开发,就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

二是开展"兴边富民行动"。这一行动是国家民委落实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加快边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举措。实施的范围包括分布在我国2.1万公里陆地边界线上的135个县(旗、市)。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大力培育县城经济增长机制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000年,兴边富民行动开展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以及边境省区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加大对边境地区的支持力度,边境地区落后面貌明显改变,边疆地区实现稳定发展,兴边富民行动成效显著。截至2014年,中央财政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专门设立兴边富民补助累计安排资金83亿元;"十二五"以来,中央财政累计下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277.5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增设立了兴边富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累计安排资金33亿元。兴边富民行动实施15年来,边境地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群众生活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突破,各族群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明显增强。

兴边富民行动开展以来,特别是"十二五"以来,中央和边境省区在边境地区实施了一大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民生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力推进了边境地区的发展和民生改善。

——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2013年,边境地区生产总值历史性达到8097亿元,年均增速16%。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生产总值分别为1625亿元、3687亿元、2784亿元,分别比2010年增长了53%、63%、54%。

 ——各族群众生活条件明显改善。2013年,边境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6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80元,相比"十一五"末分别增加6108元、2749元,年均增速13.6%、16.4%。

——社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2013年,边境地区建有文化馆156个、图书馆156个。广播电视除特殊地区基本实现全覆盖。医疗卫生方面设卫生室的行政村新增1439个,教育水平和条件持续提高。

——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高。2013年,陆地边境县口岸数量达到121个,其中一类口岸69个,边民互市点数量增加到421个,进出口总额上升至534.4亿美元,较2010年增长49%,年平均增速13%。

近年来,边境省区各级党委政府结合兴边富民政策,充分发挥行动的平台作用,不断加大对边境地区的支持力度,在政策上倾斜,在项目上优先,使边境地区进入了最好的发展时期。

三是组织发达省市对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1979年,国家确定北京支援内蒙古、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和新疆、山东支援青海、上海支援云南和宁夏、全国支援西藏。1996年,国务院确定15个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11个省(区、市),同时动员中央各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为促进西藏发展,中央先后五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按照"分片负责、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办法,加大对口支援力度。据统计,1994年以来,国家先后安排60多个中央国家机关、全国18个省(市)和17个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为了加快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发展,2010年1月,中央召开了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3月,召开了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5月,召开了新疆工作座谈会,2011年5月27日至29日,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就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四是重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人口较少民族指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民族,全国有28个,这些民族是:塔塔尔族、珞巴族、高山族、赫哲族、独龙族、鄂伦春族、门巴族、乌孜别克族、裕固族、俄罗斯族、保安族、德昂族、基诺族、京族、鄂温克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塔吉克族、毛南族、布朗族、撒拉族、达斡尔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仫佬族、土族。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总人口为189.1人。2011年6月20日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规划实施前四年,中央共安排扶持资金51.75亿元,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社会发展等各类项目7000多个,改善了乡村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培育了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增加了群众收入,劳动者整体素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保持稳步发展。

五、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

(一)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

国家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如赋予和尊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发展民族教育的权利,重视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在经费上给予特殊照顾,积极开展内地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等。2015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民族地区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服务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卫生事业。

国家有关政策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防病治病和妇幼卫生工作,大力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等。

一是大力开展地方病和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至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基本消灭了严重威胁少数民族群众生命安全的鼠疫、性病、天花、疟疾和布鲁氏菌病等传染病。20世纪80年代,地甲病、结核病和地氪病等地方病也基本得到控制。

二是建立卫生医疗机构。1952年12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要逐步建立医院、卫生院和农村牧区的医疗队、防疫站及其他医疗卫生设施。1983年5月,卫生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民族地区的城乡基层卫生组织建设,使县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所)、民族医院或门诊部成为当地医疗卫生工作的基地和业务指导中心。从90年代初开始,全国开展了建设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卫生三项建设",民族地区配套建设和改造了乡镇卫生院,建设了县级卫生防疫站和妇幼保健所。

三是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才。1951年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决定,从内地调配卫生工作干部支援边疆民族地区,积极培养少数民族的卫生技术人员。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办卫生学校、建立医学院校,在北京、上海等地医学院开设民族班,在中央民族学院和地方民族学院开设医预班。1983年5月,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速培养少数民族高级医学人才的实施方案》,提出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级卫生技术干部,搞好对口支援工作,弥补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和资源的不足。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还通过在自治区和一些少数民族较多的省举办医学院校或开办民族班,通过组织对民族地区卫生骨干队伍的对口支援培训等,多层次、多渠道地培养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人才。

四是重视发展民族医药。1951年,《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提出了总结与提高民族医药的方针,各地先后建立了一批民族医药机构。1983年5月,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1984年9月,卫生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第一次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制定《民族医药事业"七五"发展规划和意见》,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促进了民族医药事业的稳步发展。1995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第二次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提出实施"316计划"("316计划"中的"3"是指在全国筛选30个民族医的医、教、研机构进行重点建设;"1"是指培养100名在各自学科领域里处于先进水平的民族医药临床和技术骨干;"6"是指在民族药方面确定60个基地,包括民族药材的生产、采购,民族药品的生产、销售等)。1997年2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从民族医药基地建设和队伍建设、民族医药科研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对民族医药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

国家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组建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

一是设立民族文化工作机构。1949年中央民委成立时,就设立了负责管理少数民族文化事务的文教司。1950年5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成立民族部,开办民族语言广播(现改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广播中心,每天用蒙、藏、维、哈、朝、汉等6种语言广播。)1951年2月,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根据这一决定,陆续设立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中央民族印刷厂、中央民族歌舞团、民族出版社等机构。1955年2月和1957年10月,《民族画报》和《民族团结》杂志(2001年1月改为《中国民族》)分别创刊成立。1959年9月,民族文化宫建成开放。2001年1月,《中国民族报》创刊发行。民族文化机构的健全与完善,保障了民族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是加强民族文化设施建设。自50年代起,国家逐步在民族地区建立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和少数民族语言影视节目译制机构,并为牧区提供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流动剧场等文化设施。改革开放后,国家对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各级政府对民族地区文化基础建设投资和文化事业实行经费单列。1992年后,国家开始实施"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建成了一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受益的边疆各族群众达1000多万人。此外,"创建文化先进县"、"知识工程"和"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等文化重点工程,也都有力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重点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问题。2000年9月,又启动了"西新工程",重点解决西藏、新疆等边疆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问题。此外,2000年2月,文化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对加快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组建少数民族文艺团体和文艺研究机构。为传播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从50年代开始,党和国家就积极采取措施,组建各种少数民族文艺机构。1952年9月,成立了主要由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组成的、以演出少数民族题材作品为主的中央民族歌舞团。随后,自治区、自治州和一些多民族省份相继建立了专业或业余的民族歌舞团,自治县(旗)建立了乌兰牧骑演出队。国家还经常向少数民族农村、牧区派出电影放映队,免费放映电影,丰富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在中央和地方,成立了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等一批专业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创办了《民族文学》等一批民族文学艺术刊物,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文艺的创作和研究。

四是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早在50年代初,中国作家协会举办的中央文学讲习班,就开始吸收少数民族文学工作者。之后,一些高等院校陆续开设了少数民族文学专业,一些地方的艺术学校开始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一些社会团体相继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训班,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文艺骨干人才。1980年8月,文化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培养的方向和任务。1981年12月,文化部、国家民委、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民族艺术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对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作了专门规定。

五是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为繁荣民族文艺,1980年9月和2001年9月,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先后举办了两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充分展示了我国少数民族多姿多彩的文化艺术,促进了各民族文艺的相互交流。为推动少数民族文艺精品的创作,80年代后,国家民委、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等有关部门多次举办全国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文学"骏马奖"和少数民族声乐、舞蹈、戏剧"孔雀奖"的评奖活动。几十年来,相继推出了《五朵金花》、《刘三姐》、《阿诗玛》、《冰山上的来客》等一批少数民族题材的优秀电影,深受各族群众喜爱。一批优秀少数民族文艺人才脱颖而出,蜚声国内外。他们中有相声大师侯宝林、马三立,绘画大师黄永玉,著名作家玛拉沁夫,舞蹈家白淑湘、刀美兰、杨丽萍,指挥家李德伦,作曲家雷振邦、郑律成,歌唱家才旦卓玛、德德玛等。

六、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语言文字是民族的重要特征,语言平等是民族平等的重要体现。1949年9月,《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1951年10月,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专门成立了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主要是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1954年5月,政务院批准实施《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1954年通过的宪法,专门就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作了规定。1956年至1958年,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民委组织了共有700多人参加的7个语言调查队,分赴16个省、自治区,对近40个民族的语言进行大规模调查。在此基础上,国家先后为壮、布依、苗、彝、黎、纳西、傈僳、哈尼、佤、侗等10个民族制定了14种文字方案,帮助傣、景颇、拉祜族改进了文字,帮助维吾尔和哈萨克族设计了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新文字。1991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明确了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措施。2000年10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在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同时,强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要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充分尊重和较好发展。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文件译本和这7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同声翻译。我国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之外,还使用了蒙古、藏、维吾尔、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广播电台每天用21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播音。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的节目制作、播出及覆盖情况,有了较快发展。

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中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表现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丧葬等多方面。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历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此外,国家还先后制定颁布了许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我国各民族在饮食习惯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国家保证少数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尤其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东乡、撒拉、保安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食用清真食品的民族,给予了专门的照顾。国家规定:城市和信仰伊斯兰教民族来往较多的交通要道、饭店、旅馆、医院及列车、客船、飞机等交通设施上,应设清真食堂或有清真伙食。信仰伊斯兰教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学校、企事业,要设立清真食堂或有清真伙食。在经营、销售食品中,凡供应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公民的牛羊肉,应做到单宰、单储、单运、单售,不得与其他肉食混杂,要注明"清真"字样。供应糕点及其他食品也应照此办理。

(二)尊重少数民族的服饰习惯

许多少数民族的穿着装饰都有自己独特的习惯和特殊要求,对于这方面的习俗,国家安排了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在许多地区设有"民族用品商店"或在一般商店内设立"民族用品专柜", 销售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照顾少数民族在穿着装饰方面的特殊习惯和要求。比如,新疆维吾尔族及其他一些民族的妇女,喜爱穿由艾得莱斯绸等丝绸制作的衣服,中央政府专门指定苏州等地为新疆生产各种丝织品。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大力扶持新疆特需产品的生产,在新疆建立不少生产少数民族特需产品的工厂,使新疆本地自产的绸布、鞋帽等能满足少数民族的需求。苗族、彝族、藏族等许多少数民族妇女喜欢戴金银饰品,藏族、蒙古族、哈萨克族等一些牧区少数民族群众习惯穿长统皮靴、毡靴,保安族、藏族、蒙古族等民族爱用银饰腰刀,都得到妥善的解决。国家专项拨出黄金、白银供应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少数民族所喜爱的金银首饰。

(三)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年节习俗

国家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制定放假办法、节日特殊食品供应等优待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七条规定:"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根据伊斯兰教的风俗习惯,在肉孜节(又称开斋节)之前,穆斯林群众要"封斋"一个月,即在白天太阳出来和落山的期间内,不能进食。我们应当尊重穆斯林群众的这一风俗习惯,不能干预,不能强迫他们在"封斋"期间进食,要为穆斯林群众提供各种方便,保证他们各种"封斋"活动的正常进行,以使他们能过上一个快乐祥和的节日。

每年阴历6月下旬彝族传统节日火把节,相当于汉族的春节,彝族群众都要回家过节。彝族群众所在的组织机构应当尊重彝族的风俗习惯,安排相应的休假时间。

其他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年节习俗,各级组织、各类团体都应尊重这种习俗。

(四)尊重少数民族婚姻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条例或补充的规定。"现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大都结合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制定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或补充规定。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十条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于自治区各少数民族。"

此外,1951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对汉族和少数民族通婚问题,做出了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一是对一些少数民族不与外族通婚等其他婚俗要给予尊重,并慎重对待。二是对某民族公民同其他民族男女自愿结婚的,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五)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如火葬、土葬、水葬、天葬、塔葬等葬法,有的一个民族就有多种葬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国家尊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土葬习俗,划拨专用土地,建立公墓,还设立专门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国家还规定:绝不能强迫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实行火葬。

(六)防止大众传播媒介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件发生

大众传媒中,有时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对此,国家予以高度重视。国家要求新闻、出版、文艺界和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民族政策,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多到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深人地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丑化、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出现。对有意歪曲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八、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众性的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有一些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如我国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即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中国有清真寺3万座。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和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的正确道路。中国政府相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必将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